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,近日,成都一企业人事部经理李先生来电咨询称,他所在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近日该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从公司离职。李先生问,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职,尚未发放给该员工的工资,公司是否可以不发?
针对李先生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。杨律师指出: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生活资料,是维持生计之必须,劳动者提供了劳动,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。同时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,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,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。
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,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。之所以这样规定,在于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,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。
同时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条规定: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故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,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因此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。
综上所述,员工擅自离职的,单位不能扣发尚未发放的工资,但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,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(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