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,常熟。周女士去存钱将一沓现金递进窗口,柜员清点数额为15570元,后再次用机器清点数额相同,周女士确认后没有异议。当天下午,周女士接到存款行电话,称因失误给她的存折上多存了1万元,要求她将钱退还,或者前来办理更正业务,被周女士一口拒绝:离柜概不负责!
周女士手里有15570元的现金暂时用不到,放在家里又觉得不安全,就想存起来还能有利息可拿。
周女士表示,自己比较传统,不喜欢在自动存取款机上操作,认同在柜台办理业务。
【资料图】
大约一个多小时后,终于叫到了周女士的号,她来到柜台前,将自己在家里早已清点好的一沓现金递进窗口,说明自己要存款。
柜员在拿到这沓现金后,立即手动清点了两遍,随后又放入机器对现金进行清点,最后确定了数额,并报给周女士。
周女士表示对此没有异议,柜员将存折递给了周女士,最后签字确认。
办理完业务后,周女士并没有对存折仔细查看,就装进包离开了。
当天下午,她接到存款行的电话,称柜员在给周女士办理存款业务时,因疏忽大意误将周女士的15570元存款错认为是25570元记入存折。
请周女士将多存的1万元退回该行,也可以次日到该行办理存款金额更正。
原来,该行在当天对账目进行清点时发现有10000元的短款,在经过多方查询后,发现是错在了周女士的存款账目上,随后致电周女士请她将1万元退还。
周女士当天在存款后将存折放入包内,对存款金额一栏的数额并没有查看,只是在柜员报出清点后的数额时确认了钱数。
在接到电话后,她找出存折仔细一看,在存入一栏中,确实填的是25570元。
周女士觉得,这么严谨的工作柜员居然这么大意。开始她确实想过将这1万元退还,毕竟不是自己的钱花着也不踏实。
但又转念一想,钱不是自己报错的,也不是自己填错的是,而是该行柜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的,谁的错谁就要承担责任,与自己无关。
再说,该行的柜台上放着提示牌上面明确的写着,现金当面清点,离柜概不负责!
这是存款行自己制定的规则,出了事不能只要求客户遵守,理应双方都要遵守。
这么一想,周女士对于多得的这1万元反而心安理得。因此她拒绝了退款,咬定自己存入的就是25570元,且经过柜员的反复清点和确认没有错。
后来,再有该行来电周女士一律拒接,存款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将周女士起诉,诉求周女士退还该行因失误多存入的1万元钱。
一、法庭上,周女士坚称,她当天实际存款就是25570元,在业务办理中柜员先是手动清点,后又用机器点过两次之后,反复确认才打印的存折,该行起诉自己没有理由。
周女士称,在办理业务时,该行的明显处都放有:现金当面点清,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牌。
这是存款行自己制定的规则,该规则不能只用来约束储户,存款行也应该对该规定遵守。因此,要求驳回该行的诉讼请求。
难道这笔钱周女士真的不用退还吗,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提示将怎样来解释?
二、该行在为周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,会有实时的录像留存,录像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柜员在办理业务时,因操作失误而给周女士多存入10000元钱的事实。
因此周女士多得了1万元钱,这笔钱则属于不当得利。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,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。
也就是说,周女士多得的这1万元钱没有法律根据,虽然周女士并没有错,但她得到1万元已属事实利益,因此这1万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民法典规定: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因此,存款行主张周女士返还1万元不当利益的诉求是成立的。
按法律规定,周女士应当将多得的1万元,返还给受到利益损失的存款行。
三、现金当面清点,离柜概不负责,到底是属于银行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,还是属于法律规定?
本案中,周女士和存款行之间出现了类似差错,周女士是否可以依据该规定不用退还多得的1万元钱?
首先,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此争议是如何规定的。
周女士去存款,存款行为周女士出具盖有本行印章的存折,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同时依法成立储蓄合同关系。
而存款行,钱款当面点清,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,相当于是该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,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。
也就是说,存款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,但该条款是为了免除他们自己的责任、加重储户的责任、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,因此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具体到本案,柜员因操作失误多给周女士存入了1万元钱,周女士不能以该提示作为法律依据而拒不退还多得的1万元。
同样,如果储户在柜台取款,柜员因操作失误少给了储户1万元,存款行照样不能依据该条款不增加储户少取的钱。
最终,该行提供的证据,证明确实给周女士的账户上多存了1万,因此判定周女士返还银行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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